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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伤九级工资争议,律师维权获法院部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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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15 · 1305人看过
导读:2023年6月原告刘X入职被告建设公司,工作中受伤被认定工伤且劳动功能障碍九级。因对仲裁裁决不服,刘X委托韩虎伟律师起诉。核心争议为工资认定标准,经庭审辩论,法院采纳部分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多项费用合计185002元。
建筑工伤九级工资争议,律师维权获法院部分支持

当原告刘X收到神木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时,满心的委屈与无奈涌上心头。他在工作中遭遇工伤,身体承受着伤痛,而仲裁裁决按照陕西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计算他的工伤待遇,这与他实际的月平均工资相差甚远,这意味着他应得的赔偿大幅减少。刘X此时如同置身迷雾之中,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韩虎伟律师在接受刘X委托后,立即全面梳理案件材料。他敏锐地发现,原告在被告处工作5个月,共计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且有银行流水和工资转账记录为证。韩虎伟律师认为,仲裁裁决直接采用社平工资作为计算基数,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关于“本人工资”的定义相悖,于是果断决定提起诉讼,为刘X争取应有的权益。

在庭审中,韩虎伟律师围绕工资标准问题展开了有力的论证。他提交了《劳务合同》、银行转账记录、工资流水等证据,清晰地证明原告与被告约定日工资450元,5个月实际收入63607元,月均12721.4元。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本人工资应指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虽然原告工作不满12个月,但已有5个月实际工资收入,应以此为基础计算平均工资。同时,韩虎伟律师还提交了15张交通费票据,证明原告因就医、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等实际支出交通费2842.5元,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此外,依据《陕西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关于骨盆骨折的规定,韩虎伟律师主张6个月停工留薪期符合规定。

然而,被告辩称原告工作具有阶段性、临时性,劳务费按完成工程量计算,并非固定月工资,且受伤后支付的53607元中包含部分停工留薪期工资,难以区分;若按12721.4元计算,对企业不公,应维持仲裁裁决。面对被告的辩解,韩虎伟律师凭借丰富的执业经验和扎实的法律知识,沉着应对,进一步阐述自己的观点和依据。

韩虎伟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承办过众多类似的劳动工伤赔偿案件。在遇到工资认定标准这类棘手问题时,他深知需要准确把握法律规定和证据的关联性。他曾处理过一些案件,同样面临着工资标准难以认定的情况,他通过仔细审查证据、深入分析法律条文,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在本案中,他也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为刘X全力维权。

经过充分的举证和激烈的辩论,法院最终采纳了韩虎伟律师关于工资标准的部分意见,但未完全支持原告主张的12721.4元标准。神木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原告刘X与被告某建设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于2025年X月XX日解除;被告某建设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刘X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6838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8382元、停工留薪期工资45588元、护理费132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30元、交通费1000元,合计185002元;驳回原告刘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某建设公司负担。虽然判决结果没有完全达到刘X的预期,但韩虎伟律师通过自己的努力,为刘X争取到了部分合理的赔偿,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刘X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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