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背景
原告祁X与被告况X、第三人某公司产生了股权转让纠纷,闹到了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祁X要求况X返还240万元股权转让款,还要支付资金占用利息,承担诉讼费用。事情起因是2020年6月24日,祁X与况X签订《(公司股东)个人股权转让协议书》,祁X认为况X没按协议将转让股权对应的280万元出资额实缴到位,构成违约。
二、核心争议点及拆解
(一)股权转让是否按协议一次性完成
法院查明,祁X与况X的股权转让分两次完成,2019年6月、2020年6月况X分别向祁X转让15%、5%股权,祁X也完成了对应价款支付。祁X主张是按协议一次性转让,况X则辩称是分两次转让。法院最终认定况X的说法合理,因为有股东会决议等证据证明祁X参与了两次股权转让的确认,所以祁X称一次性转让与事实不符。
(二)况X是否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
祁X认为况X应按协议实缴280万元出资额,未完成就构成违约。况X则表示从未承诺替祁X实缴增资部分注册资本,且自己只是持股35%的股东,无权代表其他股东作出等比例增资承诺。法院认为,双方不可能对未发生的增资事宜作出约定,且某公司2021年增资至2000万元的股东会决议经祁X签字确认,新公司章程也明确股东应自行承担增资后的实缴义务,所以况X不存在违约。
(三)股权转让价款的计算依据
祁X觉得转让价款应对应实缴出资额,况X未实缴到位就该返还差价。况X提出案涉协议中载明的1400万元系某公司当时的实际估值,股权转让价款是按该估值计算,并非对应注册资本,而且祁X作为股东已获得56万余元股权分红,股权实际价值已超过转让价款。法院通过祁X配偶与况X配偶的微信聊天记录,证实祁X明知股权转让价款按公司估值计算,所以祁X以实缴出资额与转让款差额主张违约不成立。
三、整体判决结果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采纳了喻佑松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祁X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判决驳回祁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祁X自行承担。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在进行股权转让时,一定要明确转让的具体方式和步骤,最好在协议里写清楚。对于公司的注册资本、实缴出资和估值等概念要弄明白,不能稀里糊涂签协议。签协议前要充分了解公司的实际情况,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纠纷。如果对协议内容有疑问,一定要咨询专业人士,不要盲目签字。
这起股权转让纠纷,法院最终驳回了祁X的诉讼请求,明确了况X不存在违约行为。这一判决结果让大家看到了在股权转让中事实和证据的重要性。喻佑松律师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毕业于武汉大学,硕士期间打下的扎实功底,在处理本案复杂的股权转让问题时派上了大用场。执业以来承办数百起民事案件的经验,让他在本案中一眼就看出了股权转让过程中的关键问题。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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