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昊东律师是内蒙古璟乔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及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他法学专业功底扎实,庭审逻辑严谨、抗辩思路精准,在各类案件中都展现出卓越的办案能力。此次,刘昊东律师在许XX与内蒙古XX福物流园区开发有限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二审案件中,再次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扭转了一审不利局面。
一审困境
许XX因与XX公司的定金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XX公司返还50万诚意金及相应利息。XX公司虽认可退还诚意金,但对债权诉讼时效提出异议,且双方对退款利息部分存在争议。一审法院认为双方对退款时间及利息未明确约定,判决利息从双方达成退款合意之日起计算,同时对XX公司反诉的部分请求予以支持。许XX对此判决不服,提起上诉。刘昊东律师临危受命,深入研究一审判决和案件材料,发现其中存在对利息起算时间和利率认定的错误。
关键证据发现
在二审期间,刘昊东律师指导许XX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关键证据。通过仔细梳理聊天记录,刘昊东律师发现许XX一直向XX公司主张权利,但XX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诿。同时,刘昊东律师还关注到20XX年X月XX日许XX与XX公司签订的《XX福城VIP会员资格申请书》,其中第三条明确约定:“认购后如想放弃会员资格其所缴纳的诚意金将于交款6个月后由XX福城按规定连本带息(月利息1%的利息)给予退还。退还之后,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刘昊东律师分析认为,该约定清晰明确,应作为利息计算的依据,而一审法院未正确适用该条款。
逻辑推演与说服
刘昊东律师在法庭上指出,许XX所预购的商铺一直未能开工建设,根据合同约定,XX公司应于交款6个月后即20XX年X月XX日退还许XX诚意金,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对于一审法院认定的利息起算时间,刘昊东律师强调,50万诚意金系许XX获得XX福城A类金卡会员卡所交付的对价,与承租商铺事宜无关,不应以双方就商铺退租事宜达成合意的时间作为利息起算点。通过清晰的逻辑推导和对证据的有力阐述,刘昊东律师成功说服了法官。
二审结果
二审法院采纳了刘昊东律师的观点,认为许XX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最终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部分内容,变更利息计算方式为以50万为基数按照月利率1%从20XX年X月XX日起支付利息,直至付清为止。许XX对刘昊东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努力表示高度认可,从最初对一审判决的焦虑,转变为对二审结果的满意和信任。而XX公司在面对刘昊东律师出示的证据和清晰的逻辑阐述后,也无法再坚持一审观点。刘昊东律师凭借专业的诉讼能力和严谨的办案态度,为许XX实现了合法诉求,切实减损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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