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9年开始执业至今,汪育倩律师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作为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她在民商事领域展现出了卓越的专业能力。合伙人这一身份,不仅代表着她在律所中的地位,更意味着她肩负着更多的责任和使命,需要带领团队处理各类复杂案件,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代理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中,已故出借人C女士的子女A先生、B女士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上诉人以“未收到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公章不真实、非适格被告”等理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工作。她仔细核查《借据》原件、银行转账凭证、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确认转账记录与《借据》记载的借款金额完全吻合,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针对上诉人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律师发现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曾于2016年12月在《借据》复印件上签署还款承诺,根据法律规定,诉讼时效已重新计算。对于债务人主体及公章真实性问题,上诉人在一审中申请公章鉴定后又主动撤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利息约定方面,律师结合民间借贷交易习惯及上诉人已按该标准实际支付部分利息的事实,主张约定应理解为月利率2%。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条理清晰地发表答辩意见,最终法院采纳了她的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障了A先生、B女士的合法债权。
在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中,上诉人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后,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她重点分析案涉《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中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价款确认的完整流程、房屋交付时间及相关权利义务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明确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A公司存在根本违约行为。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
在处理这些案件的过程中,汪育倩律师始终保持着冷静和专业。她深知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工具,每一个案件都关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她不会被当事人的情绪所左右,也不会被巨大的利益诱惑所动摇,而是以严谨的态度、专业的技能和高效的服务,为当事人提供定制化的法律解决方案。她明白,法律不仅仅是条文的堆砌,更是对复杂人性和社会规则的深刻理解。在未来的执业道路上,她将继续坚守法律的底线,为更多的当事人排忧解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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