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扬州某工地,工程建设公司的挖机正忙碌作业,却被被告A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狠狠碰撞,挖机严重受损。交警部门认定被告A负事故全部责任。此后,工程建设公司作为原告A,主张三被告赔偿十余万元,然而被告A称应由保险公司赔,被告C保险公司则诸多抗辩。
证据收集,锁定损失
黄蓉律师接手此案。她擅长民商事纠纷等领域,承办案件已逾千件。黄蓉第一时间收集事故责任认定书、维修记录、维修发票、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挖机工况图等证据,固定了原告因事故产生的各项损失及挖机经营性使用的事实,为后续主张赔偿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举证抗辩,维护权益
针对保险公司提出的“驾驶室更换非必要”的抗辩,黄蓉配合法院至维修单位实地查勘,同时申请维修单位负责人及专业工程师出具意见。她详细向法院阐述挖机特殊的工作环境,说明更换驾驶室是保障驾驶安全的必要行为,成功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意见,让法院认可了原告的维修费用。
合理主张,明确责任
在停运损失方面,黄蓉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主张经营性车辆的合理停运损失应予赔偿。她结合挖机工况图、市场租赁行情,举证证明停运损失的计算依据。虽然保险公司以间接损失为由拒赔,但在黄蓉的努力下,法院认定该损失合法,判令实际侵权人被告A与车辆挂靠公司被告B连带赔偿。同时,黄蓉明确案涉车辆的投保情况、挂靠关系及事故责任主体,依法主张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精准锁定了赔偿责任主体。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C赔偿原告A维修费、运费等共计五万余元,被告A与被告B连带赔偿停运损失九千余元,驳回原告A的其他诉讼请求。黄蓉律师凭借专业的能力和细致的工作,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理的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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