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2024年4月8日,委托人在某保险公司山西分公司投保《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022)版》,保险期间自2024年4月11日至2025年4月11日,意外身故/伤残保额20万元,意外医疗保额1万元,意外住院津贴80元/日。11月19日,委托人在家中1.5米高处坠落受伤,先在长子县人民医院急救,后转至长治医学院附属和平医院住院治疗15天,诊断为多发性大脑挫裂伤等多处损伤,产生医疗费16158.24元,医保报销后实际支出9653.5元。经鉴定,委托人伤情构成十级伤残,支出鉴定费1500元。
庭审交锋
事故发生后,委托人向保险公司理赔,双方协商未果。保险公司仅同意按比例赔付医疗费,拒绝赔付住院津贴、鉴定费。庭审中,保险公司辩称应按保险条款对医疗费按90%赔付、住院津贴免赔数日,且鉴定费不属于理赔范围,并提交投保单及保险条款作为证据。张晨阳律师指出,案涉保险合同中关于医疗费按比例赔付、住院津贴免赔的约定,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未对该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也无证据证明已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条款内容,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同时,根据《保险法》第六十四条,鉴定费系为查清保险事故损失程度产生的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
最终,山西省长子县人民法院采纳张晨阳律师的代理意见,认定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格式条款履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该条款无效,鉴定费为必要合理费用应由保险公司承担,判令保险公司赔偿委托人32353.5元,案件受理费由保险公司承担,委托人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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