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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利息与时效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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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5.01 · 1369人看过
民间借贷专业律师 苏湖城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470人 执业19年
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501200810448864
擅长领域: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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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优势:有团队,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苏湖城,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专委主任、管委会委员、专职执业律师,厦门大学法学硕士,福建农林大学法律硕士研究生校外导师,福州市工商联执委,福州市泉州商会副会长兼法律顾问委副主任、秘书长,福州市青年企业家商会党支部书记、副会长,福州市政府法律顾问智库律师,福建省监狱管理局执法监督员,2015年入选福建省优秀青年律师人才库律师,福建省律师协会首批认定的专业刑事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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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上诉人蔡X因与被上诉人陈X的民间借贷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蔡X认为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部分利息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陈X则认为应按民间习惯按月息计算,且上诉人一审未出庭已失去时效抗辩权。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利息与时效之争

在福州的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一场关于利息计算诉讼时效的争议引发了关注。上诉人蔡X委托了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的苏湖城律师,试图在二审中改变一审判决结果。苏湖城律师自200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承办逾千件案件,在刑事辩护领域颇有建树,此次他在这起民事案件中又将如何发挥专业能力呢?

一审判决及上诉理由

原审法院查明,20XX年XX月XX日蔡X向陈X借款38000元并出具借条,约定“按2分利算”。一审法院认为蔡X应偿还借款及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蔡X不服,上诉称利息约定不明应视为不支付利息,且20XX年X月XX日前的利息已过诉讼时效。苏湖城律师作为蔡X的委托代理人,在上诉中为其据理力争。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陈X答辩称,可根据合同法规定及借款目的确定按月息计算,且平潭民间借贷习惯是月息两分,同时上诉人一审未出庭已失去诉讼时效抗辩权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审法院参照民间交易习惯确定借款月利率为2%并无不当,上诉人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诉讼时效,因借条未约定还款期限,诉讼时效应自被上诉人起诉时起算,上诉人主张部分利息已过时效于法无据。最终,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苏湖城律师虽在此次案件中未能改变判决结果,但他在案件代理过程中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严谨的代理逻辑。他作为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刑专委主任、福建省律师协会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等,在法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专业知识,此次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的表现也体现了他多领域的执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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