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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败诉后,终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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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30 · 2024人看过
公司经营纠纷专业律师 黎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7年
律所: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213201911095751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
咨询电话:13797873316
案例展示:26个
律师优势:;法本专业毕业,法学理论功底扎实,精通各种法律法规;办案经验丰富,熟悉各类公文、法律文本的书写;思维敏捷,具有较强的表达、沟通能力和判断能力及逻辑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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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张X因虚拟货币投资平台关停,起诉被告段X退还投资款。起初原告占据主动,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介入后,精准抗辩,最终法院驳回原告诉请,为被告避免了损失。
虚拟货币投资纠纷败诉后,终获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原告张X在“鑫嘉”平台投资虚拟货币遭遇平台关停,便以存在口头委托理财协议为由,将被告段X诉至法院,要求退还投资款及利息。被告段X面临着可能要承担巨额退款的不利局面,焦急万分之时,找到了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黎芳律师执业7年,有10余年随州本地办案经验,累计办结案件300 +,胜诉率超95%,擅长处理各类复杂纠纷

厘清法律关系

接手案件后,黎芳律师迅速确定案件核心,即原、被告之间是否存在委托理财的合意以及被告是否对投资损失负有责任。她通过仔细梳理微信聊天记录、转账凭证、平台操作流程等证据,发现被告仅应原告请求协助兑换泰达币,兑换后的虚拟货币完全由原告自行控制、自行投资,双方从未约定风险负担、收益分配等委托理财的必要条款。由此,黎芳律师明确双方仅为委托代理购买虚拟货币的关系,而非委托理财关系。

运用法规抗辩

黎芳律师深知虚拟货币交易存在法律风险,她援引《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向法庭明确指出泰达币等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不应且不能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同时,她指出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行注册平台、自行决策投资,应当对投资项目审慎甄别,其轻信高收益宣传而投资,损失应自行承担。

完整呈现证据

为了证明被告已按指示完成兑换义务,不存在违约或侵权行为,黎芳律师提供了完整的微信聊天记录及兑换操作记录。并且指出原告意图将平台爆雷风险转嫁给仅提供操作协助的被告,违反了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被告方的抗辩意见,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还让原告承担了全部案件受理费,同时避免了被告银行账户被冻结的经营不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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