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超在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60件。他的主要服务领域包括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民间借贷等,尤其专精于民间借贷案件。其工作方式侧重诉讼,通过为客户代理各类案件,在民商刑领域积累了丰富的实务经验。
处理合伙清算借贷案
某原告杨与被告王、李及四川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合伙合同纠纷诉至法院。争议焦点在于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利息计算标准以及保证责任等。李超担任原告的代理人,接受委托后全面梳理合伙期间账目记录,固定关键证据,明确将合伙关系清算后转化为借贷法律关系。针对被告“付款条件未成就”的抗辩,从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角度主张该约定若长期不成就将导致原告权利无法实现,属于被告消极阻止条件成就。庭审中提交证据链,驳斥被告“被胁迫签字”等主张,并围绕法律焦点进行专业论证。最终法院判决支持原告主要诉讼请求,被告王支付原告本金776,096元及利息,被告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避免了原告的经济损失。
代理金融借款违约案
原告某银行诉被告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是被告违约后应偿还的本金、利息、罚息及相关费用。李超作为原告代理人,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形成完整证据链条。针对被告下落不明的情况,协助原告申请公告送达,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告相应价值财产。庭审中清晰陈述案件事实、合同效力、违约责任认定及债权金额计算依据。法院缺席判决支持原告绝大部分诉讼请求,被告齐偿还贷款本金135,761.6元及相应利息、罚息,保障了银行的债权。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
原告天津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争议焦点为原告主体是否适格以及诉讼时效是否已过。李超担任原告代理人,应对“主体不适格”抗辩时,通过当庭质证,促使案外人公司出具书面说明否认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稳固原告诉讼主体地位。应对“诉讼时效已过”抗辩,系统梳理双方合同及付款流水,证明双方存在长期连续多合同履行关系,主张诉讼时效应从被告最后一笔付款日起算。法院完全采纳代理律师意见,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72,473.35元及相应利息,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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