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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为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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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7 · 1909人看过
公司变更专业律师 何小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884人 执业18年
律所: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4503200811726937
擅长领域:建设工程纠纷
咨询电话:13387735229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主任律师,办过大案,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何小艳律师,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2006年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现任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主任及合伙人,在创办广西艾登律师事务所之前,曾在广东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分教处担任法学教师,此后先后在北京德恒(广州)律师事务所,广西九宇律师事务所、广西桂宁律师事务所等律所担任专职律师。 二、擅长的业务 1、各种债权债务纠纷; 2、各种类型的合同纠纷; 3、公司法方面的非诉与诉讼业务; 4、基础建设工程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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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原告曾XX起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及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法院审理查明,2018年8月8日被告依据第三人提供材料变更原告为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但材料系虚假。法院认为被告虽尽审查义务无过错,但该登记无事实和法律基础,判决撤销被告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的变更登记行为,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原告为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起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受理审理

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18日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为何小艳律师,她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在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有丰富经验,这为其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为原告争取权益奠定了基础。

被告行为及原告诉求:被告准予变更登记,原告请求撤销并由被告担责

被告七星市监局于2018年8月8日向第三人某某寨公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彭X变更为曾XX。原告诉称,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工商档案中的签字和指印均非本人所为,系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积淀,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为原告梳理诉求,有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各方答辩及证据情况:各方各执一词,证据质证有分歧

被告辩称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第三人称被告变更登记行为合法,不存在冒用原告身份信息的行为。各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何小艳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对方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充分保障原告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变更登记材料虚假,未反映原告真实意思

经审理查明,2015年某某寨公司设立,彭X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8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审查后进行了变更。庭审中第三人承认文件落款非曾XX签名。2018年7月25日虽有曾XX签名的相关文件,但曾XX否认其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未参与公司经营。结合曾XX的情况,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何小艳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入调查案件事实,为法院查明真相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撤销变更登记,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七星市监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何小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虽未能让原告免于承担受理费,但成功为原告撤销了错误的变更登记,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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