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情况:原告起诉工商变更登记行为,法院受理审理
原告曾XX诉被告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某有限公司及彭X工商变更行政登记行为纠纷一案,于2020年5月13日向法院提起诉讼,5月18日立案受理。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为何小艳律师,她自2008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数百起,在债务纠纷、合同纠纷等多领域有丰富经验,这为其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案件核心、为原告争取权益奠定了基础。
被告行为及原告诉求:被告准予变更登记,原告请求撤销并由被告担责
被告七星市监局于2018年8月8日向第三人某某寨公司作出《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将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由彭X变更为曾XX。原告诉称,自己从未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工商档案中的签字和指印均非本人所为,系身份信息被冒用,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登记,被告未尽审慎审查义务。故请求法院判令撤销被告的变更登记行为,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何小艳律师凭借丰富的实务积淀,精准抓住案件关键,为原告梳理诉求,有力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各方答辩及证据情况:各方各执一词,证据质证有分歧
被告辩称其具有行政主体资格及法定职权,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已尽审慎审查义务。第三人称被告变更登记行为合法,不存在冒用原告身份信息的行为。各方均提交了相关证据,原告对被告证据真实性、合法性不予认可;被告对原告部分证据证明目的有异议;原告对第三人证据三性不予认可。何小艳律师在证据质证环节,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对对方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充分保障原告权益。
法院审理查明事实:变更登记材料虚假,未反映原告真实意思
经审理查明,2015年某某寨公司设立,彭X任法定代表人。2018年8月8日,公司委托代理人办理变更登记,被告审查后进行了变更。庭审中第三人承认文件落款非曾XX签名。2018年7月25日虽有曾XX签名的相关文件,但曾XX否认其内容系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支付股份转让价款、未参与公司经营。结合曾XX的情况,该变更登记不能反映其真实意思。何小艳律师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深入调查案件事实,为法院查明真相提供了有力支持。
法院判决结果:撤销变更登记,受理费由原告负担
法院认为,七星市监局变更登记行政行为合法,已尽审慎审查义务,但因第三人提供虚假材料导致登记错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撤销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8月8日对原告曾XX为某有限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行为。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何小艳律师通过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虽未能让原告免于承担受理费,但成功为原告撤销了错误的变更登记,最大限度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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