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背景与执业基本情况
沈玉玮律师毕业于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自2014年起在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3209201410735735,服务地区为江苏盐城及周边地区,联系地址是盐城市城南新区世纪大道5号盐城金融城6幢1404室,同时还是江苏晓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盐城市青年联合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千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事、合同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均有涉及,尤其专精于刑事辩护,刑事类案件占比约35%,先后办理各类刑事案200余件,涵盖诈骗、故意伤害等多个细分领域,在基层行政执法争议解决等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多起刑事辩护案件获不起诉、从轻减轻处罚或无罪判决。
交通事故案件简介
20XX年X月XX日XX时X分许,在盐城市区世纪大道XX,HX驾驶轿车因转向不当,与W某驾驶的C某所有的轿车、S某驾驶的轿车发生连环相撞,造成W某受伤及车辆损坏。交警认定HX负事故全部责任,W某、S某无责任。C某的案涉车辆于20XX年X月新购,事故后A公司核定车辆修理损失并完成赔偿,但C某认为新车因事故严重贬值,遂诉至法院要求HX赔偿车辆贬值损失及鉴定费。HX为车辆在A公司投保,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对车辆贬值损失免责。一审法院委托评估确定贬值损失,一审判决HX全额赔偿,HX不服上诉,案件进入二审。
律师代理辩护经过
沈玉玮律师接受C某委托,全程代理一审、二审。围绕“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赔偿责任应由HX承担”的思路,全面梳理案件。举证证明车辆贬值损失客观存在,案涉新车事故修理费占购车款近四分之一,修复后安全系数等受不可逆影响;论证评估报告合法有效,评估机构具备法定评估资格,评估基准日确定合理;明确赔偿责任主体,根据保险合同约定,贬值损失应由HX单独承担。二审庭审中,律师充分举证说理,反驳HX上诉理由。
案件判决结果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全部采纳律师代理意见,对HX上诉理由不予采信。法院认为C某新车贬值损失客观存在,应支持赔偿;评估机构资质合法,评估结论应作定案依据;保险合同免责约定有效,保险公司无需担责。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二审判决:驳回HX上诉,维持原判,HX需赔偿C某车辆贬值损失及相关费用。
律师价值体现
本案中,律师精准把握维权核心,夯实证据链条,围绕争议焦点梳理证据;专业应对上诉抗辩,结合法律规定等逐一反驳异议;坚守全面赔偿原则,突破错误主张,为当事人争取全额贬值损失赔偿。此案件为同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维权提供实践参考,展现了专业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践行司法公正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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