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概况:工程款结算下浮率引发仲裁纠纷
2009年4月,申请人广东省某公司与被申请人湛江市某局签订《湛江市某工程总承包(EPC)合同》,约定工程款按总概算下浮7.945%结算。2011年10月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未取消下浮率约定。2015年起,申请人以相关政府函件及会议纪要为由,主张“工程款不下浮”并提起仲裁。杨龙律师自2017年开始执业,承办案件逾800件,在建设工程领域经验丰富,成功办理多起重大建设工程案件,此次接受被申请人委托担任专项代理律师。
二、核心争议:“工程款不下浮”有无合同及法律依据
杨龙律师接受委托后,聚焦案件核心矛盾,明确争议焦点。其一,《补充协议》是否变更了原《总承包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条款;其二,广东省某厅函件及某市人民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不下浮支付”是否等同于“结算款不下浮”;其三,申请人主张的“合同价款变更”是否违反《招标投标法》相关强制性规定。杨龙律师凭借其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的专业背景以及多年建设工程案件办理经验,精准把握案件关键问题。
三、证据梳理:形成完整证据链支撑抗辩
杨龙律师团队系统梳理涉案全部证据。招标文件及《总承包合同》明确约定工程款计算需适用下浮公式,下浮率7.945%系中标文件核心内容,属于合同实质性条款。《补充协议》签订目的是解决付款矛盾,附件仍明确承包人费用按原下浮公式计算,且申请人协商时未对下浮率提出异议。联合体内部施工合同印证申请人知晓并认可下浮结算约定。广东省某厅函件无变更合同法律效力,政府会议纪要中“进度款暂不下浮”是临时措施,后续会议明确“结算按原合同执行”,且未邀请申请人参与,不构成合同变更。申请人主张的“不下浮”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规定,应属无效。杨龙律师丰富的实务经验使其能够全面、细致地梳理证据,为案件胜诉奠定基础。
四、仲裁抗辩:围绕证据和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意见
仲裁庭审中,杨龙律师围绕证据及法律依据提出核心抗辩意见。原合同及补充协议均未取消下浮率约定,申请人混淆“承包方式变更”与“结算标准变更”。进度款支付方式与结算标准属不同法律概念,政府文件中“进度款暂不下浮”不能推导出结算时无需下浮。申请人主张的合同变更违反《招标投标法》强制性规定,应按中标合同约定的下浮率结算。前21期进度款均按下浮率支付,申请人长期未提出异议,印证双方对下浮结算的共识。杨龙律师凭借其专业能力和丰富的庭审经验,有力地维护了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五、案件结果:仲裁委采纳抗辩意见,驳回申请人请求
广州仲裁委员会经审理,采纳了杨龙律师的全部抗辩意见,认为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不满足确认之诉的构成条件,其主张的“工程款不下浮”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裁决驳回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本案仲裁受理费149311元、处理费44793元,合计194104元,由申请人承担。本裁决为终局裁决,被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杨龙律师在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在本案中得到充分体现,为当事人赢得了满意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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