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起因
原告某控股公司是“球磨机台阶形筒体衬板”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被告某冶金公司向第三人销售的产品被原告指侵犯其专利权。原告先向知识产权局请求行政处理,后又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50万元。邵如阳律师接受被告委托,为其展开辩护。
积极抗辩
邵律师提出多项抗辩理由,包括申请宣告原告专利无效以请求中止审理、主张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属于现有技术、提出被告有合法来源应免除赔偿责任以及指出原告主张赔偿金额过高等。虽然现有技术抗辩因证据问题未被法院采纳,中止审理申请也未获批准,但这些抗辩策略为案件后续处理奠定了基础。
有效减赔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邵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成功提出管辖权异议,为被告争取了应诉准备时间;及时启动专利权无效宣告申请,为后续救济保留空间。更重要的是,通过强调被诉侵权产品销售数量有限等因素,邵律师成功将原告主张的赔偿额从50万元降低至20万元,减幅达60%,有效减轻了被告的赔偿负担。
诉讼成果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停止生产、销售侵害涉案发明专利的产品,并赔偿原告20万元。同时,法院判决原告承担大部分诉讼费用,体现了对原告主张部分未获支持的合理平衡。邵如阳律师在这场专利侵权案中,凭借专业能力和多维度策略,为被告争取到了较为有利的结果,展现了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深厚功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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