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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人工伤赔偿案:参保滞后与工资标准争议的法律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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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24 · 1362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代表案例: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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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辽宁大连的执业律师刘瑶,自2023年开始执业,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在建筑工人工伤赔偿纠纷案中,她凭借专业能力,聚焦当事人诉求。此案件涉及参保滞后、工资标准等争议,最终法院作出合理裁决,体现了律师在劳动争议处理上的实务能力。

案件引入

20XX年X月下旬,建筑木工吴X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工作,X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X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眼部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吴X被认定为工伤八级伤残,双方因工资标准等问题产生争议,仲裁后吴X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介绍

本案代理律师是辽宁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刘瑶,她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自2023年开始执业,任职于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三年来,她始终深耕法律实务一线,专注处理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四大核心领域案件,累计承办案件近200件。

案件争议焦点

此案件核心争议为项目参保但实名制录入晚于受伤时间,工伤保险不予赔付部分应由单位承担;工资标准无法查明时如何确定工伤待遇计发基数。劳动合同约定吴X400元/天,被告公司转账4500元,案外人微信转3000元,吴X主张合计为13天工资,但被告否认委托他人代发工资,不认可高工资标准,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

法院裁判结果

根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因原告受伤时间早于社保录入时间,相应工伤待遇依法由用人单位承担。法院按事故发生时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下限计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参照大连市工伤保险过渡计发基数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支持了护理费和医疗费,不支持营养费。最终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XX年X月XX日解除,被告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典型意义

此案件表明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并非自动覆盖所有工人,必须在事故前完成实名制录入,否则单位仍要兜底赔偿。当建筑行业工资发放不规范时,法院可参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确定计发基数,有利于保护农民工权益。同时,实名制登记时间晚于受伤时间,社保不予赔付的部分,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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