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常常是争议焦点。本案中,原告方X起诉被告于XX、黄XX,要求二人共同偿还借款本息。施政律师作为被告黄XX的委托代理人,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经验,成功为黄XX争取到免责。施政律师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拥有多年法律从业经验,是上海茂泰律师事务所的创始合伙人,在各类复杂案件处理上颇有建树。
明确争议焦点
原告认为两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黄XX对借款知情,且提供股票账户用于转移借款,该借款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而被告黄XX辩称对借款不知情,未参与借款过程,借款数额远超日常所需,并非基于夫妻共同举债意思表示。施政律师抓住这一关键争议点,展开辩护。
依据法律规定
根据相关法律,原告就被告黄XX共同举债负有举证责任。施政律师在庭审中强调,原告需证明该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指出证据缺失
施政律师指出,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最终,法院采纳了施政律师的观点,驳回了原告要求被告黄XX承担共同还款义务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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