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缘起:宅基地补偿协议起纷争
原告A某、B某夫妻因宅基地被征收与C镇政府签补偿协议,约定安置土地建房。但C镇政府未履行放样义务,导致原告无法建房,“三证”也因未被告知到期重办程序而失效。原告信X无果,申请行政复议被驳回,遂委托律师提起行政诉讼,诉求撤销复议决定、责令C镇政府履行协议并赔偿损失。
二、争议焦点:多方面问题待厘清
行政复议决定的合法性存疑,D县政府以“原告未提交书面履职申请”驳回复议申请是否合法;行政协议履行义务方面,C镇政府是否应主动履行放样义务;赔偿请求的关联性上,原告主张的130万元损失是否与被诉行政行为直接相关。
三、代理策略:多管齐下维权
郑智律师指出D县政府适用法律错误,强调C镇政府主动义务及不作为,组织补偿协议等证据,证明C镇政府未履行核心义务,“村民阻拦”不实。
四、裁判结果:部分诉求获支持
法院认定D县政府驳回复议申请适用法律不当,撤销复议决定,责令其重作。但原告主张的损失与被诉复议决定无直接因果关系,赔偿请求被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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