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硕士的深厚学术背景,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合同事务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此次买卖合同纠纷案,邵如阳律师为供应商某泵业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共同买受人身份认定
邵如阳律师通过对合同文本的细致分析,重点论证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他指出,案涉《物资采购合同》在多处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将二者作为共同的付款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为泵业公司追索货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不合理付款条件无效主张
邵如阳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条款实质是大型企业将经营风险不合理转嫁,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收款风险。此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有效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
付款条件成就论证
邵如阳律师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充分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化公司的付款义务明确且已到期。确保了泵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违约金上限争取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但邵如阳律师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同时确保泵业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缺席审理应对
针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泵业公司的判决。
二审有效抗辩
针对化公司的上诉理由,邵如阳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公司关于“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上诉观点,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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