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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助力供应商,成功认定企业付款责任并排除不合理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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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9 · 1701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邵如阳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9年
律所:江苏联盛(上海)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310120171036153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8994700001
代表案例:53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会外语,高学历,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邵如阳律师(18994700001 )合伙人律师, 办案经验丰富,尤其擅长刑事案件 执业前就职于江苏省交通厅高速管理处多年,视野开阔、思维活跃、逻辑严密、作风稳健 从业以来成功代理多起重大知识产权类侵权案件,银行经济类案件等诉讼案件 上百起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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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某泵业公司向化公司、中公司供应化工泵,对方未按约付款。化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律师通过分析合同文本、援引法规等,成功认定化公司为共同买受人,排除不合理付款条件,最终二审维持原判,维护了供应商合法权益。
律师助力供应商,成功认定企业付款责任并排除不合理条件

邵如阳律师自2017年执业以来,凭借华东政法大学法学与管理学硕士的深厚学术背景,以及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合同事务等领域展现出卓越的专业能力。此次买卖合同纠纷案,邵如阳律师为供应商某泵业公司提供了专业的法律服务。

共同买受人身份认定

邵如阳律师通过对合同文本的细致分析,重点论证合同中“甲乙方”并列表述、共同验收、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等条款。他指出,案涉《物资采购合同》在多处将化公司与中公司并列表述为“甲乙方”,特别是第9.1条明确将二者作为共同的付款义务主体及违约责任承担主体。最终成功说服法院认定化公司与中公司为共同买受人,为泵业公司追索货款奠定了坚实基础。

不合理付款条件无效主张

邵如阳律师准确援引《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七条的规定,主张合同第7.1条“以第三方付款为前提”的条款,因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该条款实质是大型企业将经营风险不合理转嫁,增加了中小企业的收款风险。此主张被一、二审法院完全采纳,有效排除了化公司以“中公司未付款”为由拒绝付款的抗辩。

付款条件成就论证

邵如阳律师通过举证设备验收合格证明、质保期届满事实、中公司出具的《付款计划函》等,充分证明付款条件早已成就,化公司的付款义务明确且已到期。确保了泵业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违约金上限争取

虽然合同约定违约金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但邵如阳律师准确理解合同约定“违约金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项下双方结算价款的1%”,主动向法院说明该上限约定,避免因违约金过高引发争议,同时确保泵业公司在合法范围内获得最大赔偿

缺席审理应对

针对中公司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情况,邵如阳律师充分举证,确保法院在被告缺席情况下依法作出有利于泵业公司的判决。

二审有效抗辩

针对化公司的上诉理由,邵如阳律师系统梳理一审判决依据,逐一反驳化公司关于“非共同买受人”“付款条件未成就”“不应适用《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等上诉观点,二审法院全面采纳答辩意见,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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