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讲解
本案由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李泽宇律师代理。李泽宇律师执业八年,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专注于民商事纠纷解决。他擅长建设施工合同纠纷、公司合规经营等多个领域,办案风格以思路灵活、效率高效著称,能快速推进案件进程并维护当事人权益。
在一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201X年X月15日1X时许,刘XX驾驶冀F×××号车撞到行人孙XX后驾车逃逸。交警认定刘XX负事故全部责任。孙XX受伤后在河北大学附属医院住院治疗,刘XX支付了部分费用。该车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30万元商业三者险。
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认为刘XX肇事逃逸,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愿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但李泽宇律师提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实是本人签字。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实投保时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其只认可在交强险限额内赔付的理由不成立。最终判决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无证据证明对免责条款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干货
签字确认很重要:购买保险时,一定要亲自签字确认保险合同,仔细阅读条款,特别是免责条款,避免后续纠纷。
保险公司有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有责任对免责条款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和提示。如果没有尽到该义务,免责条款可能不具有法律效力。
保留证据:发生事故后,受害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票据、误工证明等证据,以便在索赔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出,在交通事故赔偿问题上,法律会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遇到纠纷不要慌,了解相关法律知识,保留好证据,就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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