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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保定交通事故与公司法专业律师李泽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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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6 · 168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李泽宇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服务:999+人 执业8年
律所: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1306201810052217
擅长领域:诉讼仲裁
咨询电话:15033799998
代表案例:59个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丰富的专业经验,大型企业服务经验;流程化服务,收费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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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专注于公司法、建筑工程纠纷、交通事故、离婚纠纷、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等领域。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为中国XX公司代理,成功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避免多赔付40X25元;在另一交通事故案中,为四原告代理,使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1XX3X2.5元。

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八年。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是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其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在民事诉讼领域累计案件量达三百件。他主要服务于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上,既擅长诉讼业务,也能处理非诉事务。他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并且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能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

交通事故案例一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上诉人孙XX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X0000元。原审被告中国XX公司认为被保险车辆驾驶员刘XX肇事逃逸,根据保险条款,公司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对一审判决其赔付孙XX543X3元不服,提起上诉,请求改判为1355X元,争议金额40X25元。

李泽宇律师作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入分析案情。他抓住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这一关键要点。在庭审中,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任何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最终,法院认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驳回了中国XX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成功为孙XX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避免了保险公司减少赔偿金额的企图。

交通事故案例二

在另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起诉被告XX、李XX、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要求被告赔偿因于XX死亡的各项损失共计1X0000元。被告XX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于XX负主要责任

李泽宇律师作为四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计算出原告应获得的赔偿项目及数额。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赔偿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1XX3X2.5元,切实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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