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背景与执业机构
徐晓自2006年起开始执业,执业证号为13101200610996229。他是上海兰迪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同时担任上海市律师协会证券合规业务委员会委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公益律师。其服务核心地区为上海市,还代理全国范围内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办公地址位于上海市虹口区海平路58号兰迪大厦。
丰富的办案经验
执业至今,徐晓累计承办各类民商事案件总计数千件,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数千名投资者挽回了投资损失。他始终坚守资本市场法治底线,恪守律师职业道德,专注于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秉持着严谨细致的执业态度和专业高效的诉讼能力,徐晓致力于为每一位受损投资者争取公平合理的赔偿,让法律成为投资者最坚实的依靠。
典型案例: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
在蔡某某起诉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6003XX)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徐晓与胡XX担任代理律师。2021年XX月XX日,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立案调查。2022年XX月XX日,该公司公告收到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XX)XX号]。原告蔡某某作为投资者,因其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事受到损失,向其提起诉讼。
案件争议焦点及法院认定
此案存在多个争议焦点。首先是虚假陈述行为的关键时间节点(“三日一价”)的认定;其次是虚假陈述行为的重大性及交易因果关系的认定;最后是被告的赔偿责任范围及损失计算。在重大性方面,核心争议在于被告未及时披露巨额非经营性关联交易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投资者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虚假陈述。法院结合行政处罚决定、相关法规及交易金额占比等因素,认定该行为具有重大性。在交易因果关系方面,焦点在于原告的投资损失是否由被告的虚假陈述行为直接导致。法院根据司法解释,认定原告在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股票并持有至基准日后,符合交易因果关系成立的条件,被告关于原告最终获利故不应赔偿的抗辩未被采纳。
判决结果与意义
最终,法院判决某某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蔡某某赔偿款612788.39元。这一案件的胜诉不仅为投资者蔡某某挽回了损失,也彰显了徐晓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领域的专业能力,为中小投资者保护事业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持,进一步推动了资本市场的法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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