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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人员高空致残,一人公司股东因财产混同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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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4.15 · 1640人看过
诉讼指南专业律师 刘瑶律师 已认证
评分:5.0 职务:主办律师
律所: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
执业证号:12102202311716916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
咨询电话:15942898691
案例展示:-
律师优势:有团队,办过大案,有顾问单位经验,丰富的专业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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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20XX年XX月,鞠某在从事废料装卸时高空坠落致残。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其原唯一股东苗某因无法证明财产独立于公司,2025年10月法院判案涉公司担责,苗某承担连带责任。

20XX年X月XX日,大连市某厂区内一片忙碌,劳务提供者鞠某站在高处进行废料装卸作业。突然,“砰”的一声,鞠某不慎从高空坠落,顿时现场一片混乱,工友们急忙将他送往医院。

事故发生与纠纷产生

20XX年5月,案涉公司原唯一股东苗某通过微信联系鞠某,安排其从事废料装卸劳务,作业工具由公司提供,劳务费由苗某个人账户支付。X月XX日鞠某受伤后,先后在两家医院住院治疗148天,自行支付部分医疗费用。苗某陆续支付生活费等43000元,公司与苗某垫付前期大部分医疗费且无需返还、不与诉请抵扣。经鉴定,鞠某构成多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320日,营养期147日,鞠某支付鉴定费1720元。此外,案涉公司在事故后变更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减少注册资本

律师助力维权

鞠某委托了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瑶律师。刘瑶律师2014年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执业至今承办近200件案件,擅长合同纠纷劳动争议等领域。刘瑶律师详细审查案件证据,为鞠某梳理赔偿项目和法律依据。在庭审中,刘瑶律师指出,鞠某在提供劳务中受伤且无故意或重大过失,案涉公司作为劳务接受方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苗某作为原一人股东,虽提交审计报告,但为诉讼期间形成,且劳务费由其个人账户支付,公司账目无对应垫付返还记录,存在财务混同嫌疑,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公正裁判

2025年XX月XX日,大连市XXX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法院认定案涉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苗某因无法完成财产独立举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依法核定各项赔偿项目,扣除苗某已垫付费用,最终支持鞠某的合理诉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承担少量,二被告共同承担绝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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