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魏宪合律师自2010年起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十余年。他主要服务于西安、咸阳地区,同时也为渭南、安康、商洛、汉中、宝鸡等地提供法律服务。其服务的客户类型广泛,包括企业和个人。在工作方式上,既擅长诉讼业务,在法庭上为当事人争取权益,也能处理非诉业务,凭借专业知识为客户解决法律问题。累计办案超2000多件,丰富的经验让他在法律领域游刃有余。
合同纠纷代理
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某某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西省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冯X某的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魏宪合律师作为冯X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冯X某购买终身寿险后因疾病申请理赔,保险公司以其未如实告知高血压病史拒赔并解除合同。一审中,魏宪合律师指出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健康事项进行具体询问,且冯X某无恶意隐瞒证据,一审法院采纳意见判决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二审时,魏律师继续围绕询问义务和证据证明力辩护。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员进行具体询问,冯X某无带病投保恶意,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125,745元。
建设工程纠纷代理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公司)与被上诉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X司)产生纠纷。xx公司完成施工结算后,XXX司未全额支付工程款,还主张合同系挂靠人马X伪造印章签订,合同无效。魏宪合律师作为xx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案件。一审中,xx公司提交相关协议和结算单主张工程款,XXX司提交证据主张合同无效。一审法院认定分包合同关系合法有效,XXX司应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XXX司不服上诉,二审期间xx公司提交证据,二审法院组织质证并认定一审事实清楚。最终二审法院认为XXX司未能证明xx公司签约时知情,认定欠付工程款及利息计算合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XXX司支付工程款584313元及相应利息。
劳动工伤纠纷代理
在劳动工伤行政诉讼案中,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受理了原告某某口腔门诊部有限公司不服被告某某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和某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的案件。原告为职工姬XX缴纳了2023年11月工伤保险并于当月21日申请停保(次月生效),姬XX于11月27日发生工伤被认定为八级伤残,两被告以“停保后发生工伤”拒付工伤保险待遇。魏宪合律师代理原告提起诉讼,主张原告已足额缴费,停保次月生效,当月工伤保险关系有效。律师围绕缴费事实、社保业务规则和《工伤保险条例》立法目的组织证据并发表代理意见。最终法院认为原告已缴费不属于“应参保而未参保”,被告以申请停保日期否定当月参保效力缺乏依据,判决撤销两被告决定,责令被告社保中心重新处理,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社保中心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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