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背景
李泽宇律师自2018年起在河北云阔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有八年。他毕业于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服务地区覆盖河北保定、张家口等地。执业期间,累计办理案件四百余件,其中民事诉讼案件三百件。其主要客户类型包括企业和个人,工作方式既涉及诉讼业务,也涵盖非诉业务。他还可以承接风险代理,先办案后收费,并且有丰富的不良资产尽职调查经验,能提供不良资产相关资源。
交通事故案件一
在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上诉人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因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被上诉人孙XX在事故中受伤,原审被告刘XX驾车逃逸。保险公司认为刘XX逃逸属于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免责情形,只应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一审判决其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下承担赔偿责任适用法律错误。
李泽宇律师作为被上诉人孙X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仔细分析案情后,抓住关键要点。他指出一审中刘XX和刘XX自述购买保险时不是本人签字,保险公司没有尽到提醒义务,且保险公司对是否是本人签字未明确答复,也无相关证据证实。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在庭审中,李泽宇律师围绕这一核心观点进行辩论,强调保险公司未对免责条款尽到告知义务,该免责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保险公司需在保险范围内赔偿孙XX各项损失543X3元。
交通事故案件二
在涞源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原告于XX、韩XX、彭XX、于XX因于XX死亡起诉被告XX、李XX及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中心支公司。事故中,于XX负主要责任,被告XX负次要责任。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同意在交强险分项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30%承担责任。
李泽宇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根据相关法律和事实,为原告争取合理赔偿。他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详细计算各项赔偿项目。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精神抚慰金和丧葬费共50000元,剩余费用在商业三者险赔偿责任限额内赔偿30%为13X3X2.5元,为原告挽回了损失。通过这起案件,展现了李泽宇律师在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的专业处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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