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涉险局:理赔受阻的患者困境
在河南省开封市,原告杨某某按时续保某健康保险,后因肺腺癌住院,主险赔付后,被告某财险公司却对附加险重度特定药品费用拒赔,理由是该附加条款有三十天观察期。杨某某不服,认为购买时公司明确表示按时续保次年无观察期,且主险无需计算观察期理赔,附加险却要重新计算,沟通无果后诉至法院。
专业出击:律师理清复杂条款
田洁律师受杨某某委托后,深入研究案件。她发现,《短期健康保险产品投保提示书》约定“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为三十天。续保、意外医疗责任无等待期”。被告某财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杨某某告知新增附加险存在等待期,且其销售人员认可公司宣讲老客户正常续保不存在等待期,不区分主险和附加险。
法庭交锋:坚守正义终获胜
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被告称杨某某属于等待期出险,不属于保险责任,不予承担特定药品费用。田洁律师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指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最终,法院支持了田洁律师的观点,认为保险合同整体已生效,不区分主险与附加险,判决被告某财险公司赔付杨某某保险金,成功为杨某某维护了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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