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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劳动争议案:律师多维度应对助力员工获赔32.7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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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28 · 1166人看过
导读:杨福律师自2019年于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执业,专注民商事争议解决,承办案件逾百件。近期,他代理一起群体劳动争议案,三位销售员工与房地产公司就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纠纷,杨福律师凭借专业能力为员工追回佣金及补偿金共计32.7万余元。

一、律师背景与执业领域

杨福,浙江众诺律师事务所主办律师,法学本科学历,自2019年正式执业。他深耕于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承办案件逾近百件。在民事侵权商事纠纷处理方面经验丰富,处理过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婚姻家事纠纷等传统民事案件,也在公司法务领域处理过公司内部治理纠纷等疑难复杂案件。同时,他还办理过涉及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等罪名刑事辩护案件,构建了“民刑交叉”的综合法律思维。

二、劳动争议案件背景

申请人毛某、夏某、李某分别于20XX年X月X日、20XX年X月XX日、20XX年XX月X日入职被申请人XX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XX年X月XX日,被申请人以“公司经营发生重大变故”为由单方面辞退三位申请人,引发劳动争议。三位申请人共同委托杨福律师代理此案,向XX市XX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三、双方诉求与主张

申请人毛某请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工资佣金、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费用,并要求出具离职证明、补缴社保;申请人李某和夏某也提出了类似诉求。被申请人辩称项目已完成交付,因公司发展原因批量裁员,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解除条件,只需按N+1补偿,且申请人需举证未休年休假,20XX年X月前请求已过时效。

四、仲裁委审理与裁决

仲裁委经审理查明,三申请人的月平均工资分别为13318.3元、10571元、5895.8元。对于佣金请求,因三申请人未能举证证明业务已达到交房标准,故本人业务佣金及未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不予支持,但已达交房标准的跟进人员佣金应予支持。对于解除劳动合同性质,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经营困难、大量裁员,符合“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属合法解除,但应支付经济补偿金及代通知金。对于年休假工资,20XX-20XX年请求已过时效,20XX-20XX年春节放假天数超出法定节假日,应视为优先安排年休假,三申请人未能证明实际值班,故不予支持。最终,仲裁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三位申请人佣金及经济补偿金等合计32.7万余元,为三申请人补缴2024年3月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出具非因本人原因离职的离职证明,驳回其他仲裁请求。杨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庭审应对能力,为三位申请人争取到了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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