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省珠海市的一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原告某某科技公司与某某建设公司签订合同,承接了某某食品公司总部办公室空调及新风安装工程。工程顺利完工后,却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引发了一场法律纠纷。
纠纷初现
原告科技公司以某某建设公司拖欠工程款为由,一纸诉状将建设公司和食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建设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作为发包人的某某食品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一时间,食品公司陷入了这场突如其来的法律漩涡之中。
本案代理律师郑捷峰,自2022年起执业于广东常成(高新)律师事务所,年均参与及直接承办各类案件不低于50件,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面对这起复杂的建设工程纠纷,郑捷峰律师迅速展开了工作。
关键举证
郑律师深知,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某某食品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他秉持着“为者常成,行者常至”的执业理念,仔细梳理案件事实,积极构建证据体系。
郑律师收集并提交了工程承包合同、付款凭证等一系列关键证据。这些证据清晰地证明了某某食品公司已按合同约定足额向某某建设公司支付了全部工程款。同时,他向法院强调,某某食品公司并非原告的合同相对方,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胜诉结局
在庭审中,郑律师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和高效的庭审驾驭能力,据理力争。最终,法院采纳了郑律师的意见,认定某某食品公司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了原告对某某食品公司的诉讼请求,食品公司成功胜诉。
通过此案,郑律师也总结出,在建设工程纠纷中,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前提是欠付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工程价款,律师需重点举证发包人已足额支付工程款,明确合同相对性原则,才能有效维护发包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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