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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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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3.14 · 1981人看过
导读:特殊侵权行为由法律直接规定,在责任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分配等方面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有职务侵权、产品缺陷致人损害、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污染环境致人损害、地面施工致人损害、建筑物致人损害、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无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这八种。
什么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一、什么侵权行为属于特殊侵权

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职务侵权行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

2.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行为: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

3.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作业造成他人损害。

4.污染环境致人损害行为: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5.地面施工致人损害行为:在公共场所、道旁或者通道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

6.建筑物致人损害行为: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

7.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行为: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

8.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致人损害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

二、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有何区别

特殊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区别:

归责原则:

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加害人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特殊侵权行为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指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要担责;过错推定是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其需证明自己无过错,否则担责。

构成要件:

一般侵权需具备侵权行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主观过错四个要件;特殊侵权在某些情况下不要求加害人有主观过错。

举证责任:

一般侵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由受害人举证加害人有过错;特殊侵权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加害人需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三、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的法律责任差异在哪

特殊侵权与一般侵权在法律责任上存在明显差异。

归责原则方面,一般侵权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特殊侵权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或过错推定原则。无过错责任指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只要其行为造成损害,就应承担责任;过错推定是先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要担责。

举证责任上,一般侵权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由受害人证明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有违法性、有损害后果及因果关系。特殊侵权常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由行为人证明自己无过错或存在法定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也不同,一般侵权免责事由较广泛,如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等。特殊侵权免责事由受法律严格限定,适用范围较窄。

在了解了特殊侵权行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在侵权责任的主体、主观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分配等方面不同于一般侵权行为后,还有一些相关问题值得关注。比如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如何确定,不同类型的特殊侵权行为在赔偿上可能会有差异。另外,特殊侵权行为中责任主体追偿权问题也较为重要,当责任主体承担赔偿责任后,在某些情况下是可以向其他相关方进行追偿的。如果您对特殊侵权行为的赔偿范围、责任主体追偿权等问题存在疑问,别错过获取专业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 “立即咨询” 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帮您解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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