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究竟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584条,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核心为:违约方承担的损失赔偿范围,不得超过其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该标准包含以下关键要素:
1.时间节点:订立合同时
以合同成立时为判断基准,而非违约发生后。此限制旨在平衡双方风险,避免违约方面临不可预期的巨额赔偿。
2.主体视角:违约方的客观预见能力
采用客观理性人标准:即与违约方具有相同行业背景、知识水平或交易经验的理性主体,在订约时能够预见的损失。若违约方具备特殊知识(如知晓对方合同目的为转售、特定项目等),则需纳入其实际预见范围。
3.损失范围:类型可预见即可
无需预见损失的具体金额,仅需预见损失的性质或类型。例如:
-卖方明知买方购设备用于生产,则延迟交货导致的生产停滞损失属可预见;
-若买方未告知设备用于某特殊项目(如航天发射),则项目延误的巨额违约金可能超出预见范围。
4.特殊损失的例外
若守约方已明确告知违约方损失的特殊性(如“此批货物为某展会专用,延误将导致展会取消赔偿”),或违约方通过其他方式知晓该特殊风险,则该损失应纳入可预见范围。
综上,可预见标准是限制违约赔偿范围的核心规则,既保护守约方合理利益,也防止违约方面临过度责任,需结合订约时的客观情况与违约方的实际认知综合判断。
二、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是什么
损害赔偿分为人身损害赔偿和财产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需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其标准通常根据实际发生的费用、受害人的收入状况、伤残等级等确定。
财产损害赔偿范围包括财产损失、因违约造成的可得利益损失等。标准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若被侵权人的损失难以确定,侵权人因此获得利益的,按照其获得的利益赔偿。
三、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是怎样
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性标准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断是否可预见,需考量预见的主体为违约方。预见的时间是订立合同时,而非违约时。预见的内容是损失的类型或种类,不要求预见损失的具体数额。判断可预见的标准采用主客观相结合,通常以社会一般人的预见能力为基础,结合违约方自身的特殊情况,如职业、经验等。若违约方具有特殊的专业知识或经验,其预见范围会更广泛。适用该标准可合理限制违约方赔偿责任,平衡合同双方利益,避免让违约方承担过度不确定的风险。
当我们探讨损害赔偿的可预见标准究竟是什么时,除了理解这一标准本身,还需关注与之紧密相关的问题。比如,可预见标准在不同类型的合同中适用有何差异,在一些特殊合同里,可预见的范围和程度可能会有特殊规定。另外,若一方故意隐瞒某些情况导致损害发生,可预见标准又该如何衡量,这也是实践中常遇到的问题。如果你在损害赔偿相关事宜中,对可预见标准的具体应用、不同情形下的判断等还有疑问,别让困惑困扰自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获取专业的法律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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