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背景与执业情况
徐征,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自2006年开始在泰安执业,执业证号为1370xxxxxxxxx5440,现任职于山东公允(泰安高新区)律师事务所,担任该所主任及高级合伙人。他身兼多职,是中国海洋大学法律硕士教育中心法律实训专家库专家、山东农业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兼职教授等。从2006年至今,累计处理各类刑事案件、公司合规、债权债务纠纷数百件。
二、案件基本情况
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法院审理山东省肥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犯动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原审被告人张X在担任肥城市XXX镇畜牧兽医站检疫员期间,违反规定,为辖区内养殖户杨X出具6份《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原审法院认定其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三、上诉与辩护意见
原审被告人张X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认为应以检疫送检动物的批次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且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一审量刑过重,请求改判免予刑事处罚。其辩护人徐征、崔XX另提出辩护意见,指出本案上诉人的几次供述内容高度重合,有复制粘贴之嫌;上诉人并非出入境检疫机关和国家质检总局工作人员,不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适格主体;上诉人张X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虽程序违规,但实际结论真实,主观上没有徇私的故意,客观上也无舞弊行为。
四、二审审理与判决结果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相同。二审法院认为,送检动物的批次和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份数所涵盖送检动物的数量一致,一审以出具证明情况作为定罪量刑依据并无不当,但上诉人行为情节轻微,主观恶性、社会危害性小,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最终,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对被告人张X的定罪部分,撤销量刑部分,上诉人张X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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