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注刑事业务
李宏瑞律师是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执业证号为122xxxxxxxx573192。他服务于吉林长春地区,联系地址在长春市南关区生态大街3777号明宇金融广场A4座。自执业以来,他专注于刑事业务领域,累计办理刑事案件超过100起,还曾参与多起省内重大刑事案件的辩护工作,包括贪污贿赂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尤其擅长故意伤害案件辩护,能取得二审改判无罪的效果,其办理的多数案件获得二审改判、不起诉、缓刑以及从轻、减轻处罚。
销售有毒食品案
在涉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案件中,被告人某某因明知所售粉色心形减肥药片含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于202X年X月以260元价格向他人出售30片,获利260元,且经检测涉案减肥药片含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XX成分。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系初犯、偶犯,无任何前科劣迹,还自愿认罪认罚。李宏瑞律师接受委托,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参与诉讼。
精准辩护策略
接受委托后,李宏瑞律师以“争取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核心辩护目标,全面查阅包括抓获经过、微信聊天及交易记录、检测报告、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关键证据的卷宗材料,精准梳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他制定针对性辩护策略,从多维度展开辩护。强调犯罪情节轻微,被告人仅实施一单销售行为,销售金额及获利极少,涉案药品未大量流入社会,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突出法定从宽情节,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悔罪态度明确;考量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系初犯、偶犯,无任何违法犯罪前科,主观恶性较小,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预缴罚金;论证缓刑适用可行性,结合被告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无再犯罪风险等因素,主张其符合缓刑法定条件。
庭审辩护成果
庭审中,李宏瑞律师围绕辩护要点,结合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量刑标准及缓刑适用规定,详细发表辩护意见,与承办法官就案件量刑及缓刑适用问题充分沟通。最终,法院全面采纳律师的辩护意见,认定被告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综合考量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积极退赔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因素,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同时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销售相关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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