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初接触委托人张女士与王先生于2015年9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尚可,2017年王先生前往某城市创业。2024年7月底,张女士意外发现王先生与李女士存在不正当婚外恋关系,且王先生向李女士累计支付大额款项,李女士拒绝返还。张女士委托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的汪育倩律师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夫妻共同财产390008元。
证据梳理与核实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协助张女士梳理核心事实,明确维权思路。她收集固定了结婚证、转账记录、致歉微信聊天记录等关键证据。对于张女士主张的转账金额,律师仔细核对交易凭证,发现存在部分重复计算及错算情形。最终精准锁定王先生向李女士的实际转账总额为394234.84元,同时核实李女士向王先生反向转账金额为151340.67元,为庭审奠定了事实基础。
法律依据与辩论焦点结合案件事实,汪育倩律师确定核心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即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处理权,非因日常生活需要,一方不得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庭审中,被告李女士提出抗辩,称转账款项用于共同生活消费,且剩余款项应视为王先生个人消费,不应返还。汪育倩律师发表重点辩论意见:王先生向李女士支付的大额款项属无权处分,侵犯了张女士财产所有权;其赠与行为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李女士主张“款项用于共同消费”无充分证据,反向转账可抵扣但不能改变赠与性质和免除其返还义务。
第三人沟通与庭审推进案件审理过程中,第三人王先生未到庭。汪育倩律师积极与法院沟通,提交完整证据链,确保法院全面查清事实。同时针对被告提交的证据逐一质证,指出其关联性及证明力不足,强化己方主张的合法性与合理性。
案件结果贵州省兴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完全采纳汪育倩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确认王先生对李女士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李女士返还张女士夫妻共同财产242894.17元,还对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进行了分配。该判决为张女士追回了被擅自处分的夫妻共同财产,维护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和法律的公序良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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