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独特职业背景
丁婷律师毕业于江西师范大学,拥有法学本科学历。她曾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工作七年,这段经历使她积累了深厚的法律功底和丰富的行政执法工作经验。这种独特的职业轨迹让她能够精准把握行政监管与司法实践的双重维度,在处理涉及食品药品、质量安全、市场监管等领域的复杂法律问题时具有显著优势。她能为企业提供贯穿事前合规、事中应对、事后救济的全流程解决方案,这是她区别于其他律师的重要特质。
广泛服务领域
丁婷律师的服务领域十分广泛。在民商事争议解决方面,她专注于各类合同纠纷、股权争议、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民商事诉讼,以及劳动仲裁、交通事故纠纷案件。她善于精准识别案件关键证据及漏洞,制定最优诉讼策略。同时,她在企业破产业务方面也颇有建树,熟悉破产程序中的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与处置、债权人会议组织、重整方案设计等全流程工作,具备处理复杂破产案件的综合能力。此外,她精通刑事诉讼程序,善于发现程序瑕疵、提出有力辩护意见,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罪轻、无罪的辩护,还能够为企业及高管提供刑事合规咨询,防范经营中的刑事风险。她服务过数十家中小微企业,为多家企业起草、审核、修改合同,目前担任2家乌鲁木齐市学校、乌鲁木齐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乌鲁木齐某热力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
2023年3月,委托人贾某某因生活消费需要,委托亲属与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签订《二手汽车买卖合同》,以72000元价格购买本田飞度小型轿车一辆。合同明确备注“本车质保,无事故,无水泡,无火烧”,汽车销售公司承担车辆过户费用,委托人按约定足额支付了购车款,汽车销售公司亦完成车辆交付及过户登记手续。然而,购车后不久,委托人在车辆保养时发现底盘存在漏油问题,遂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检测结论显示案涉车辆为重大事故车。为进一步核实情况,委托人向法院申请司法鉴定,经双方协商共同委托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汽车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出具《技术鉴定报告》,确认案涉车辆属于事故车辆,存在多处变形、褶皱、钣金、烧焊等维修痕迹,与汽车销售公司在合同中的承诺严重不符。经查,案涉车辆原车主曾在2021年对车辆进行过重大维修,产生维修费用25034元,但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未向委托人披露该关键信息。委托人就此事与汽车销售公司协商,汽车销售公司仅同意退车退款,拒绝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双方协商未果,委托人遂委托丁婷律师团队提起诉讼。
丁婷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结合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本案核心在于认定汽车销售公司是否构成欺诈。他们制定了“主张欺诈成立+要求退一赔三+追偿全部合理费用”的诉讼策略。律师指导委托人全面收集相关证据,包括《二手汽车买卖合同》、转账记录、车辆检测报告、司法鉴定意见书、维修记录、各项费用支出凭证等,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针对汽车销售公司提出的“已查询维修记录”“事故位置隐蔽”等抗辩理由,重点举证证明汽车销售公司查询维修记录的时间在诉讼之后、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机构未履行法定检测义务等关键事实,有力反驳了对方的抗辩主张。庭审中,律师明确指出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经营者,负有如实披露车辆使用、修理、事故等真实信息的法定义务,其在合同中作出“无事故”承诺后,交付的车辆却为事故车,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承担三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二手汽车交易行仅为购车款代收方,非合同相对方,不应承担连带责任。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委托人与汽车销售公司签订的《二手汽车买卖合同》,汽车销售公司返还委托人购车款72000元,委托人返还案涉车辆,汽车销售公司支付委托人三倍购车款赔偿金216000元,汽车销售公司承担保全费2025.83元、鉴定费20000元,驳回委托人的其他诉讼请求。汽车销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已在审理过程中对汽车销售公司提交的《公证书》进行了事实认定,该公证书查询时间在双方产生争议诉至法院之后,不能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前已履行合理审查及告知义务。汽车销售公司作为专业二手汽车销售机构,负有向消费者披露车辆真实状况的法定义务,其仅通过4S店查询维修记录不足以全面了解车辆情况,且案涉车辆部分瑕疵可通过外观检测发现,汽车销售公司未履行必要的检测义务,在合同中作出虚假承诺,构成欺诈。二审法院最终驳回汽车销售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此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法律关系,全面收集证据,充分运用法律规定,推动案件高效审理,成功为委托人争取到退车退款及三倍惩罚性赔偿,全面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也对二手汽车市场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督促其诚信经营,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维护了二手汽车交易市场的公平正义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代理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
2021年12月,薛XX与新疆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达成口头买卖合同,约定农业公司向其采购玉米1000吨,薛XX按要求支付21万元保证金后按约发货。2022年1月,双方对账确认薛XX实际发货1036吨,总货款280万元。2022年1月7日,农业公司分三笔向案外人邵XX尾号为“6136”的账户转账共计280万元,该账户实际为新疆某西源公司的备用金账户。后薛XX向农业公司催要货款时,得知款项已支付至西源公司账户,遂以未收到货款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农业公司支付280万元货款及相应利息,同时要求西源公司承担共同付款责任,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
丁婷律师团队作为农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案件事实,明确代理核心思路:重点围绕“付款行为的合法性与追认效力”展开举证与辩论,证明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无需重复支付。团队提交转账凭证,证实农业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被告二公司备用金账户足额支付280万元,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提交农业公司员工与薛XX的微信聊天记录,关键证据显示:薛XX知晓280万元已支付至西源公司账户且用于归还公司贷款,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源公司直接结算,该表述构成对农业公司付款行为的追认;补充提交公安机关立案告知书及相关证据,证实西源公司股东之间存在内部矛盾,薛XX起诉的真实原因是西源公司未将案涉款项挂至其名下,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农业公司无关;强调薛XX同时担任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及股东,其对公司备用金账户的使用情况知情且认可,农业公司向该账户付款符合合理交易逻辑。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采纳了丁婷律师团队的代理意见,认为:薛XX作为西源公司法定代表人,知晓并追认农业公司将280万元货款支付至西源公司备用金账户的行为,且明确要求农业公司与西源公司结算,农业公司已完成付款义务;薛XX因公司内部账务处理问题要求农业公司重复支付货款,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西源公司与薛XX的款项分配属于企业内部纠纷,与本案买卖合同纠纷非同一法律关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薛XX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自行承担。此案件中,丁婷律师团队精准定位争议核心,全面固定关键证据,进行专业法律论证,还为当事人提供风险防范指引,成功为农业公司避免了280万元货款及44万余元利息的重复支付损失,最大限度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丁婷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素养、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在多起案件中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利益,在乌鲁木齐的法律界展现出了卓越的能力和良好的口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