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业基本情况
孙启发律师持有执业证号112xxxxxxxx203756,自2020年开始在天津瀚洋(津南)律师事务所执业。其服务地区主要集中在天津津南区,联系地址为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南环路与紫江路交口东南侧滟澜山苑351号底商。孙律师秉持“专业、踏实、认真、负责”的执业理念,担任天津市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法律援助律师、津南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心律师、津南区村居法律顾问、工会驿站公益律师等职务,还曾任检察院认罪认罚值班律师、天津市法律逻辑论坛会员。多年来,他办理案件300余件,解答咨询上千人,在房屋买卖纠纷、房屋继承和赠予纠纷、劳务合同纠纷等众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
处理股东协议纠纷
在股东协议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与某XX管理公司签订《股东协议书》,出资100000元,XX公司承诺赠送1%原始股权等权益。当事人付款后,XX公司未召开股东会决议,也未办理股权变更登记。当事人认为XX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遂起诉要求解除协议并返还出资款。一审判决后,XX公司不服上诉,认为《股东协议书》系股权转让合同,自己不是收款主体,不应返还出资款,且当事人已参与公司经营,合同目的已实现。
孙启发律师接手二审代理后,仔细审查一审判决书、协议、转账记录等证据,明确案件核心争议焦点。庭审中,针对XX公司上诉理由逐一反驳。对于合同性质,指出协议约定指向股权,应认定为股权转让合同关系,XX公司应承担合同义务;关于根本违约,强调XX公司半年未履行主要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对于出资款返还,指出合同解除后XX公司应返还。律师还提交沟通记录,证明XX公司违约行为。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代理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明确了股东协议性质及双方权利义务。
解决劳务派遣纠纷
某劳动服务公司与某金属制品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劳动服务公司向金属制品公司派遣员工,金属制品公司支付工资、社保费及管理费。第三人是派遣员工,2010年工伤后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缴纳社保至2014年9月,后应金属制品公司要求转移社保关系。2022年5月,第三人仲裁要求确认与劳动服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仲裁委支持请求,法院判决也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判决生效后,劳动服务公司为第三人补缴社保费及滞纳金105398.96元。
劳动服务公司认为根据协议,社保费应由金属制品公司承担,遂委托孙启发律师追偿。孙律师接手后,审查协议内容,收集缴费凭证、判决书等证据。庭审中,金属制品公司未到庭,孙律师详细阐述事实和法律依据,指出金属制品公司作为用工单位应承担社保缴纳义务,劳动服务公司有权追偿。法院采纳其意见,判决金属制品公司支付补缴费用,厘清了劳务派遣关系中用人单位与用工单位的责任归属。
通过这两起典型案例可以看出,孙启发律师在处理不同类型的纠纷案件时,都能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严谨的工作态度,准确把握案件关键,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代理服务,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未来的执业生涯中,相信孙律师会继续以其专业素养和负责精神,为更多的当事人解决法律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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