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背景与执业理念
张耀午律师,自2013年开始在天津唯辩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120xxxxxxxxx8660,服务于天津地区。他不仅是南开检察院听证员、天津市监管总队监督员,还荣获2019年度全国法律援助工作先进个人。张律师专注解决重大疑难案件,秉持“以客户为中心,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始终全力以赴为客户争取最大利益。
二、丰富的办案经验与典型案例
执业以来,张耀午律师处理刑、民案件超1000件,擅长刑事辩护、刑事控告、刑民交叉等领域。他曾作为唐山烧X店案第一被告人陈xx的辩护人、天津武警医院杀医案第一被告人元x辩护人等。在刘x95年抢劫杀人案、王x危险驾驶案、某律师虚假诉讼案中,他成功为被告人辩护获得无罪结果。
以(20XX)津XX刑初XX号案件为例,被告人于X因长期吸毒致精神障碍,产生幻觉后持刀将被害人陈XX捅死,作案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被抓,经鉴定作案时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张律师接受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后,多次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案卷,重点分析精神疾病司法鉴定意见书。
三、精准辩护与激烈庭审交锋
针对定罪,张律师根据于X供述,提出其主观上不具有剥夺他人生命直接故意,主张行为更符合故意伤害罪特征;针对量刑,强调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庭审中,张律师围绕焦点结合证据发表有力辩护意见,与公诉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方及其代理人多轮辩论。
四、案件结果与法律意义
法院最终判决于X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41149.64元,驳回其他诉讼请求。法院虽未采纳故意伤害罪定罪意见,但完全采纳量刑辩护意见,认定于X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且构成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同时考虑其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这一案例彰显了张耀午律师在刑事辩护领域的专业能力,也体现了法律对公平正义的维护,为类似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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