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业积累与深耕领域
汪育倩毕业于吕梁学院,本科学历。自2019年开始在贵州公心和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22xxxxxxxxx1900,服务地区为黔西南,联系地址位于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市科教路兴仁市第七小学东南侧约90米。她已成为该律所合伙人,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在民商事领域深耕,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多余件,尤其专精于合同纠纷案件,在婚姻家庭、民间借贷、劳动争议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实践经验。
二、典型案件之买卖合同纠纷上诉案委托
2022年4月,B公司与A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混凝土购销合同书》,B公司按约供应商品混凝土至2023年9月。因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足额支付货款,B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B公司部分诉讼请求。A公司不服,以“欠付货款应扣除1,720,885元以房抵款”为由提起上诉,主张改判货款金额及利息计算方式,并要求B公司承担上诉费用。汪育倩律师接受B公司委托,担任其二审诉讼代理人参与本案审理。
三、深入办案与有力抗辩
接受委托后,汪育倩律师第一时间介入,全面梳理案件材料及核心争议焦点。本案关键在于A公司主张的“以房抵款1,720,885元”是否应在欠付货款中扣除。她重点分析合同中以房抵款约定,发现该条款仅笼统约定“房源冲抵混凝土款比例为20%”,未明确具体房源信息等核心内容,双方也未达成实质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及合同履行原则,以房抵款需具备明确、可履行的约定内容方可执行,本案中以房抵款约定不具体、不具备实际履行条件,A公司以此主张扣减货款缺乏事实基础。结合一审已查明事实,A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进度款及尾款,构成根本违约。二审庭审中,汪育倩律师围绕核心争议展开充分抗辩,反驳A公司以房抵款主张,强调其违约行为应承担付款责任及逾期利息,回应其上诉理由,指出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四、胜诉结果与权益维护
贵州省黔西南XX人民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汪育倩律师的抗辩意见,认为A公司与B公司关于以房抵款的约定内容不具体明确,未具备履行条件,A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A公司需按一审判决向B公司支付剩余货款5,111,805元及逾期利息,二审案件受理费20,288元由A公司负担。本案的胜诉有效维护了B公司的合法债权,彰显了合同约定的严肃性及法律对违约行为的否定性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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