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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凉山刑事辩护律师郑勇:成功代理多起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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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6.02.04 · 1575人看过
导读:郑勇律师自2009年起于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至今已逾十年。他专注于刑事辩护领域,累计承办案件超500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300余件,尤其擅长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他成功处理了博某抢劫杀人案二审改判无罪、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不予批捕等多起典型案件。

丰富执业经历

郑勇律师毕业于四川大学,自2009年开始在四川迈德律师事务所执业,执业证号为151xxxxxxxx243091。他服务于四川凉山地区,律所联系地址位于凉山西昌市月海路2段13号19栋五楼。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有着深厚的实务积淀。其中,他深耕刑事辩护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在网络犯罪职务犯罪毒品犯罪案件方面尤为专精,此类案件占比约80%,同时在职务犯罪等细分类型上也有丰富的实践经验。

典型案件成果

郑勇律师办理了众多典型刑事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在博某抢劫杀人案中,辩护团队紧密协作,历经一审二审发回重审、一审重审仍然认定有罪后,二审直接改判博某无罪。在张某生产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涉案汽车机油3000多万元)中,侦查阶段他向检察机关提出证据不足不应批捕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采纳后对张某不予批捕。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涉案树木近一千株,他提出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予批捕,检察机关采纳对吴某不予批捕;后侦查机关直诉,检察机关召开听证会,他仍然坚持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检察机关最终对吴某不予起诉

在杨某串通投标案(涉案金额2800万元)中,他提出杨某的行为不符合串通投标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杨某不予起诉。在崔某故意伤害案中,被害人伤情鉴定轻伤一级,他提出崔某犯罪主观恶性小、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最终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崔某不予起诉。在宋某生产销售假药案(涉案金额30多万元)中,他提出宋某犯罪情节轻微自首从犯、可以不诉的辩护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对宋某不予起诉。

在何某窝藏包庇案(帮助在押犯脱逃)中,他提出何某系胁从犯、有自首情节等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判决何某免于刑事处罚。在束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提供银行卡“跑分”,涉案金额一百多万元)中,他提出束某系被动参与、时间短、获利少的辩护意见,最终法院判处束某缓刑。在毛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6000余克)中,一审判处毛某死刑,二审他提出毛某系被动参与、犯罪作用及地位低于同案犯的辩护意见,二审改判毛某死缓。在阿某贩卖毒品案(涉案毒品7000余克)中,一审判处没收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二审发回重审,他提出60万元系阿某合法财产的辩护意见,一审重审改判退还阿某60万元个人财产。

滥伐林木案详情

在吴某滥伐林木案中,被害人吴XX向公安机关报案控告被不起诉人XX带领村民砍伐了其承包地种植的价值500多万元的果树,要求追究吴X等人滥伐林木的刑事责任辩护人郑勇向公安机关提出吴X等人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法律意见,但未被公安机关采纳。公安机关报捕后,郑勇向检察机关提出不予批捕的法律意见,检察机关采纳了该意见,未批准逮捕吴X等人。公安机关后来又将吴X等人直诉到检察机关,郑勇提出本案涉案林木并非《森林法》采伐管理范围内的林木及犯罪主体不适格等法律意见,建议检察机关不起诉吴X等人。检察机关采纳了郑勇的辩护意见并召开了听证会,最终作出对吴X等人不起诉的决定。

郑勇律师凭借其丰富的执业经验、精湛的辩护技巧和高度的责任心,在刑事辩护领域取得了众多成功案例,充分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深受当事人的信任和好评。他秉持“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继续为当事人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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