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细情况
孙XX于2021年X月2日到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深圳XX司工作,工种为营养顾问。因公司扣发绩效致基本工资不足,孙XX于2025年5月X日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提出多项仲裁请求,包括确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拖欠工资差额、未休年休假工资等,要求广东XX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出具非本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证明。
双方争议焦点
公司辩称与孙XX于2021年X月13日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社保,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情形,孙XX系主动离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还称已提供劳动条件,因孙XX个人销售能力问题未达绩效考核标准且有违规情况,工资由基本工资加提成构成不存在差额,劳动仲裁时效已过,孙XX2025年2月5日起休病假不应享有当年未休年休假工资,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广东XX公司与本案无关不应担责。
仲裁委审理结果
仲裁委查明双方自2021年X月13日签订劳动合同,孙XX离职前12个月工资多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公司未提供其工作违规证据,认定孙XX以未足额支付合同约定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理由成立。最终裁决确认双方自2021年X月13日至2025年5月X日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X000元、2024年5月至2025年5月工资差额X535.X元,驳回孙XX其他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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