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有什么条件
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基于合同、侵权等合法事由产生,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
2.债权已届履行期或履行条件已成就。若债权尚未到期或履行条件未满足,债权人一般不能对第三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可转让性。除非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该债权不得转让,否则债权人可以将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转让给他人。
4.不存在影响债权转让的法定或约定情形。如债权存在担保、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等情况,需在符合条件后方可转让。
总之,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需基于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且满足债权已届履行期、可转让等条件。
二、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需满足啥条件
债权人对第三人享有债权,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债权债务关系合法有效,即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基础债权债务不存在合同无效、可撤销等瑕疵。其次,该债权已届清偿期,债务人未履行债务,这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之一。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债权,表现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有不能实现的危险。最后,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三、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要满足啥条件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满足以下条件:
首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这是基础前提,若债权不合法或未届清偿期,则无此权利。
其次,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相对人的到期债权。即债务人应当行使权利却不行使,致使其财产应增加而未增加,危害到债权人债权实现。
再者,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的行为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若虽有怠于行使情况,但未对债权人债权造成实质影响,则不可行使。
最后,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等,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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