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首先是双方具有借贷的合意,即双方明确达成借款的一致意思表示,比如通过借条、借款合同等书面形式,或者有电话、微信等聊天记录能证明双方就借款事宜协商一致。其次,出借人需实际提供借款,也就是将约定款项交付给借款人,交付方式可以是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络支付等。若仅达成借款合意但未实际交付借款,民间借贷关系并未成立。此外,借贷行为应出于双方真实自愿,不存在欺诈、胁迫等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形,且借款的利率等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二、民间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是多久
民间借贷关系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比如,借款合同约定还款日期,从还款日期届满次日起算三年;未约定还款日期,出借人可随时要求还款,但要给借款人合理准备时间,从合理准备时间届满次日起算三年。
不过,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存在特殊情况,权利人可申请法院延长。诉讼时效还可因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权利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情形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三、民间借贷关系诉讼标的包括哪些
民间借贷关系诉讼标的主要包括本金和利息。本金是出借人借给借款人的原金额,这是诉讼中最基础的标的。利息则是基于借款本金,按照双方约定或法定标准计算的资金使用成本。若借贷双方有明确书面或口头约定利息,且利率未超法定上限,出借人可主张该约定利息。若未约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贷视为无利息;非自然人借贷,出借人可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此外,若因借款人违约,出借人产生实现债权的费用,如合理的律师费、保全费等,合同有约定的,这些费用也可成为诉讼标的一部分。
民间借贷关系的成立需要满足什么条件,除了双方达成借款合意、实际交付借款等核心要件,实践中还有两个容易引发纠纷的关键点值得留意:一是举证责任的分配。仅有借条却无转账凭证,若对方抗辩未收到款项,出借人可能面临举证不能的风险;二是利息约定的边界。未明确约定利息视为无息,但约定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四倍的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如果您在民间借贷中遇到借条效力认定、款项交付举证、利息纠纷等具体问题,或是对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的细节仍有困惑,别再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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