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权成立后有何效果
代位权成立后会产生以下法律效果:
对债权人而言,其有权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在债务人怠于受领时,债权人可代位受领。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对债务人来说,其处分权受限。债务人在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并通知债务人后,不得再对其权利进行妨碍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如抛弃、免除、让与或其他足以使代位权行使失去效力的行为。
对于次债务人,其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可基于原债务关系所享有的抗辩事由,对抗债权人的代位权请求。
二、代位权成立包括哪些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这是代位权行使的基础,若债权本身不合法,如基于非法交易产生的债权,就无法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怠于行使”指债务人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相对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若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未到期,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三、代位权成立要满足什么条件
根据《民法典》规定,代位权成立需满足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有效且已到期。此债权须基于合法的交易等产生,且已到履行期限。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即债务人应当行使且能够行使却不行使权利,比如不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
3.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若不影响债权人债权实现,债权人不能行使代位权。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如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等,不能被代位行使。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成立后有何效果时,除了债权人可直接以自己名义向次债务人主张到期债权外,还需注意几个关键衔接细节。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不得超出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金额,也不能超过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务数额;同时,若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了义务,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对应债务关系会随之消灭,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相应债权也同步终止。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代位权行使的条件认定、具体操作流程或后续权利义务衔接等疑问,无需纠结,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提供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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