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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权行使不包含哪些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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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2.07 · 2030人看过
导读: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涉及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一般来说,存在一些情况不属于其行使效力,包括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其他债权主张,债权人可就未通过代位权实现的债权继续向债务人主张;不产生超出债权范围效果,行使以债权人债权为限;不改变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基于与债务人关系的抗辩权不因代位权行使而消灭,可向债权人主张。
代位权行使不包含哪些效力

一、代位权行使不包含哪些效力

代位权行使的效力主要涉及对债权人债务人和次债务人的影响。一般而言,以下情况不属于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1.不影响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其他债权主张:代位权行使不排除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其他未通过代位权实现的债权,继续向债务人主张权利

2.不产生超出债权范围的效果:代位权的行使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不会因代位权的行使使债权人获得超过其对债务人所享有的债权数额的利益。

3.不改变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次债务人基于其与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所享有的抗辩权,不因债权人行使代位权而消灭,次债务人可向债权人主张该抗辩。

二、代位权行使后产生啥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会产生三方面效力:

对债权人的效力

债权人有权直接受领次债务人的清偿。在债权人受领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若受领的清偿超过债权范围,应返还给债务人。

对债务人的效力

代位权行使后,债务人对其债权的处分权受限,不能再对该债权进行妨碍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处分行为。并且,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对次债务人的效力

次债务人对债务人的抗辩权,可向债权人主张。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后,其与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三、代位权行使不包括什么条件

代位权行使需满足以下条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已到期;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次债务人的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代位权行使不包括的条件:不存在上述合法债权、到期债权等基本前提。比如,若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本身不合法,或者债务人对次债务人根本不存在到期债权,就不具备代位权行使条件。又或者债务人积极行使了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未出现怠于行使的情况,也不能行使代位权。总之,不满足代位权行使的法定构成要件,就不能行使代位权。

当我们探讨代位权行使不包含哪些效力时,除了明确其不涉及债务人的专属权利(如基于扶养继承等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外,还需注意它不会直接导致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债务关系的绝对消灭。代位权行使后,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仅在其债务范围内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部分或全部实现,而非直接解除两者间的债务。此外,代位权行使也不包含对债务人其他财产权益的直接处分权,债权人不得擅自处置债务人的非到期债权或其他财产。如果您在实际中遇到代位权行使的具体效力认定、专属权利判断等困惑,别犹豫,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让专业法律人士为您精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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