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代表诉讼如何正确适用前置程序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指股东在提起代表诉讼前,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损害公司利益行为,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监事起诉;若监事存在此类行为,股东则书面请求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起诉。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股东代表诉讼前置有什么条件
股东代表诉讼前置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是主体条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二是竭尽公司内部救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股东应先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是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不受前置程序限制。
三、股东代表诉讼能突破管辖吗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不能突破管辖。股东代表诉讼本质上是股东为公司利益提起的派生诉讼,通常遵循法定的管辖规则。
如果公司与他人有合同纠纷,合同中约定了有效的管辖条款,股东代表诉讼要受该管辖条款约束。若没有合同约定,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涉及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等纠纷的股东代表诉讼,则由公司住所地法院专属管辖。
这些管辖规则是为保障诉讼程序有序进行、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和法院审理案件。随意突破管辖会破坏管辖制度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影响司法秩序。所以,股东代表诉讼应按既定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
股东代表诉讼正确适用前置程序至关重要。在实际操作中,股东需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若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那么,如果监事会或监事拒绝提起诉讼,股东该如何进一步维护公司利益呢?又或者在不同类型的公司中,前置程序的具体执行细节有哪些差异呢?若你对股东代表诉讼前置程序的适用仍有疑问,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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