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消有哪些情形
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消情形主要有:一是法定抵消,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此为法律赋予债权人的权利,可使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就对债务人的债务与债权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二是约定抵消,若双方当事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就达成有效的抵消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也可进行抵消。不过,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以及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等情形,不得抵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二、破产程序中解除合同费用谁承担
在破产程序中,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若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费用属于共益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当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时,先行清偿破产费用。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共益债务,则按照比例清偿。也就是说,在破产程序中解除合同的费用,一般由债务人财产承担,若债务人财产有限,需按法律规定的清偿顺序和比例进行处理。
三、破产程序中合同能否解除
破产程序中合同能否解除需区分情况。若为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若合同已履行完毕,一般不能以破产为由解除。总之,破产程序中合同解除受法律严格规范,要按法定程序和条件处理。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消存在多种情形。比如,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主张抵消。但存在一些限制条件,若该债权债务是基于债务人的恶意侵权行为产生,或者是债务人已知债权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权人负担债务的,不得抵消。另外,若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也不能抵消。这些复杂的规定你都清楚了吗?若对破产程序中债权债务抵消的具体操作、适用范围等还有疑问,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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