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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置权法院扣押的相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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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2.25 · 8445人看过
导读:1、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2、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
留置权法院扣押的相关问题

现代社会,关于留置权的纠纷事件屡见不鲜,出现纠纷时,很多人都会选择去法院打官司,那么留置权的相关动产法院扣押可以实行吗?如果您不是很清楚,下面律图的小编我就留置权法院扣押的相关问题进行解答。

民事执行程序中,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都会采取强制措施,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特别是牵扯到动产时,为保证案件的顺利完成,申请人权利的切实实现,执行人员会采取扣押该动产的措施即将该动产实际进行控制。为了规范执行程序,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在该规定中,对于留置权及留置权人权利的保障有明确的条款。

1、对留置财产的执行进行明确规范该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款“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此处明确指出是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而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必须经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方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笔者认为此条文正是基于对留置权及留置权人权利的保障而设立,此条文的设立考虑到了广泛存在于民事活动中的留置行为,对于被执行人留置财产的执行进行了明确的规范。

2、对留置权在执行工作中的实现予以保障该规定第十三条“查封、扣押、冻结担保物权人占有的担保财产,一般应当指定该担保物权人作为保管人;该财产由人民法院保管的,质权、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灭。”此条文更加淋漓尽致的明确了对留置权及留置权人权利的保障。人民法院可以查扣留置财产,但原则上仍应交留置权人对该财产予以保管。同时强调指出如由人民法院予以保管,留置权不因转移占有而消失。因为《物权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这样的规定为留置权人解决了因留置财产涉及民事执行而产生的顾虑,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即留置权不因人民法院保管留置财产而消灭,留置权人对于留置财产上已设立的抵押权或质权而产生的其他权利人依法仍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同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拍卖财产上原有的担保物权及其他优先受偿权,因拍卖而消灭,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优先清偿担保物权人及其他优先受偿权人的债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再次对留置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予以确保实现提供了法律依据。

以上这些就是律图为您提供的关于留置权法院扣押的相关资料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法院可以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这其中也包括债权人所享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关于留置权和法院扣押,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不解,可以向我们的在线律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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