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对医疗事故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中对医疗事故相关问题有规定。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明确同意。未尽到该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此外,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二、民法典对医疗机构过错如何认定
《民法典》规定,认定医疗机构过错可从以下方面判断:违反诊疗规范: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可直接推定其有过错。未尽说明义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实施手术等特殊治疗的,应及时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未尽该义务造成损害的,医疗机构有过错。拒绝提供病历: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可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三、民法典对医疗事故赔偿有何规定
《民法典》在侵权责任编对医疗事故赔偿作出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损害,若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医务人员未尽说明义务,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担赔偿责任。需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方案等,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其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同意。
若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缺陷,或输入不合格血液致患者损害,患者可向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索赔,也可向医疗机构索赔。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赔偿范围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合理费用。
民法典对医疗事故有着详细且重要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发生后,患者及其家属往往会面临诸多难题,比如如何确定医院是否存在过错,怎样合理争取赔偿等。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规范、是否尽到了告知义务等都是判断的关键因素。一旦确定为医疗事故,赔偿范围涵盖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多项费用。若您对民法典中医疗事故的具体条款、责任认定方式、赔偿计算方法等还有疑问,不要错过获得清晰解答的机会。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您精准解读民法典中关于医疗事故的规定,为您拨开迷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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