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判定是怎样的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判定主要从以下方面考量:
设立要件
房屋抵押需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且应办理抵押登记。未办理登记,抵押权未设立,但不影响抵押合同效力。
担保范围
若无特别约定,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对抵押物的效力
效力及于抵押物本身、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物被法院扣押,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孳息。
对抵押人的效力
抵押人仍享有抵押物所有权,但处分权受限。转让抵押房屋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转让价款明显低于价值,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或提存。
对抵押权人的效力
享有优先受偿权,债务到期未履行,可就抵押物变价优先受偿;还享有孳息收取权、保全抵押权等权利。
二、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如何
房屋抵押权对外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对抵押物转让的效力: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的,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对抵押物出租的效力:先抵押后出租的,租赁关系不得对抗已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抵押权时,租赁关系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先出租后抵押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对抵押物孳息的效力: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致使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扣押的,自扣押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以及抵押人就抵押物可以收取的法定孳息,但抵押权人未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除外。
三、房屋抵押权的效力是如何认定的
房屋抵押权的效力认定需从多方面考量。
首先,依据《民法典》,房屋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办理合法有效的抵押登记手续,是抵押权生效的关键要件。未经登记,抵押权不成立。
在抵押担保范围上,若无特别约定,一般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权对抵押物的效力及于抵押物本身、从物、从权利和孳息等。在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房屋,应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若转让可能损害抵押权,抵押权人可要求提前清偿债务或提存价款。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就该房屋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主要有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按法定顺序清偿。
在了解房屋抵押权的效力判定是怎样的之后,我们要清楚其影响是多方面的。比如,当房屋抵押权有效设立后,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房屋,这种转让行为的效力如何认定?还有,若抵押房屋被查封、扣押,抵押权的效力又会受到怎样的冲击?这些都是与房屋抵押权效力判定紧密相关的拓展问题。如果你对房屋抵押权效力判定相关的这些拓展情况存在疑问,或者在房屋抵押过程中遇到其他法律困惑,那就赶紧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吧。专业法律人士会依据具体情况,为你详细解答,帮你理清其中的法律关系,维护你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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