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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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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5.10.22 · 1422人看过
导读:债务加入是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等方式,第三人履行债务人债务但不免除其义务的承担方式。认定时,从三方面判断:一是第三人有明确加入债务、共同担责的意思表示,可多种方式体现;二是债权人接受;三是债务具可转移性。符合上述特征,一般认定构成,第三人与债务人共同担责。
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一、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

债务加入指第三人与债权人债务人达成三方协议或第三人与债权人达成双方协议或第三人向债权人单方承诺由第三人履行债务人的债务,但同时不免除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债务承担方式。

认定债务加入,可从以下方面判断:一是意思表示,第三人有明确的加入债务并与债务人共同承担责任的意思,这种意思表示可以书面、口头或其他能证明的方式体现。二是债权人接受,债权人对第三人加入债务予以接受或认可。三是债务具有可转移性,债务本身须是可以由第三人承担的。若第三人的行为符合上述特征,一般可认定构成债务加入,第三人需与债务人共同对债务承担责任。

二、债权债务中抵押物通常包括什么

在债权债务关系里,抵押物种类多样。根据《民法典》,债务人或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抵押

一是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如房屋、厂房;二是建设用地使用权;三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四是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是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是交通运输工具;七是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过,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法律规定可抵押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等不得抵押。

三、债权债务中担保注意事项有什么

在债权债务担保中,需注意以下要点:保证人资格:保证人应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国家机关、学校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一般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担保方式:分为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中,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才由保证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或保证人承担责任。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按一般保证承担责任。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有约定从约定,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担保期间:需明确约定,未约定的,一般保证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连带责任保证也如此。债权人未在期间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保证人免除责任。

在债权债务关系里,债务加入的认定至关重要。当我们探讨债权债务中的债务加入如何认定时,除了前文提及的主要认定要点外,还有一些相关情况值得关注。比如,第三人与债权人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关于债务加入的书面协议,这在认定中有着重要意义。另外,第三人履行债务的行为模式、频率等细节,也能辅助判断是否构成债务加入。你是否对债务加入的认定存在疑问呢?若对于债务加入的具体认定情形、相关证据要求等还有困惑,不要迟疑,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律师将为您精准解析,帮您明晰其中的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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