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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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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律图小编整理 · 2024.03.04 · 4463人看过
导读:对于债权转让从转让和受让的关系上讲,债权转让的主体是债权人和第三人,但从履行义务的对象上来看是与债务人有关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

大家都知道进行债权转让时为了防止以后出现纠纷,一般是要在转让双方之间签订债权转让合同的。那么大家指代什么是债权转让合同主体吗?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债权转让合同主体为出让人和受让人,从法律规定来看:

1、债权转让为处分行为,要求出让人应有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否则,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和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转让应当认定无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或效力待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签订的,经追认后有效);

2、受让人是否应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有观点认为,受让人取得债权,属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故依合同法的上列条款,只要有限制行为能力即可。但我们认为,除因受赠与获得债权外,其余情形多为买卖,认为受让人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与事实不符。所以受让人取得债权有对价的,也应认为受让人需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3、法律对受让主体有限制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法律规定不得向外国人为转让的,受让人不能为外国人;法律对受让人范围有限制的,受让人不得为受有限制的人,如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受让对象,财政部财金[2005]74号通知第三条规定,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资产公司工作人员、原债务企业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不得购买或变相购买不良资产,即不得受让不良贷款形成的债权。根据合同法司法解释第4条的规定,虽然认定合同效力的依据只应为法律和行政法规,但上述情形下,应当可以认为相关人士参与受让,对于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有损。案例中如果受让人为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等人员,合同应当按无效处理。

债权转让合同其实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合同,所以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也应当具备一般合同主体的要求。但债权转让合同的主体肯定是还有其他一些特殊的限制的,如果主体不符合要求,则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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