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律师个人简介
罗春玉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炜衡(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在呼和浩特法律界凭借专业与经验铸就卓越法律服务。
罗律师在刑事案件、公司类法律事务、劳动争议、合同纠纷等民商事案件处理方面功底深厚。执业期间,她办理过众多重大刑事案件,如黄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高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凭借卓越的刑事辩护能力,为当事人争取到有利结果。在民商事领域,像内蒙古日报社诉通州XXX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有影响力的案件,她也处理得十分出色。
罗律师还服务过多家知名顾问单位,如内蒙古日报社、内蒙古聚能实业有限公司等。她的专业能力广受认可,曾参加宁波市律协组织的研讨会并获奖,还作为宁波市“泛3315创新人才”项目引进对象,2020年被呼和浩特市民族学院聘用为外聘讲师。
面对复杂刑事案件或繁琐民商事纠纷,罗春玉律师总能发挥专业优势,为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她曾帮助某企业在合同纠纷中成功挽回巨大损失,也为面临刑事指控的个人减轻了刑罚。众多客户对她的服务赞不绝口,称她是值得信赖的法律伙伴。选择罗春玉律师,就是选择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让您在法律问题面前安心无忧。
二、精品案例
广东佛山顺德区勒流镇的广东XX公司,在呼和浩特市的一起案件中成为被执行人,陷入了困境。这起纠纷源自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的(2015)玉商初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书。广东XX公司深感委屈,因为该判决并未正式送达。
从法院调取的案卷资料中,诸多问题浮出水面。审理此案的法官于2020年4月8日开具生效证明,称案子于2018年12月20日判决结案,判决书日期确实如此。然而,却没有任何证据表明判决已送达双方当事人。
更为蹊跷的是,法院执行立案依据的判决书,送达时间竟比判决作出时间早近一年。档案显示,法院于2017年12月20日给广东XX公司原职员张云红邮寄送达判决书,给另一被告呼和浩特市商正商贸有限公司公告送达判决书的日期是2017年12月31日,可判决书作出日期却是2018年12月20日,时间矛盾明显。
广东XX公司表示,他们在2017年12月已递交变更授权委托书,更换代理人并重新确认送达地址,法院却仍将判决书邮寄给张云红,而张云红称未收到。按照法律规定,一审判决未上诉才生效,广东XX公司因未收到判决书无法上诉,此判决未生效,玉泉区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属适用法律错误。
于是,广东XX公司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相关裁定、解除执行措施、退还扣划案款并驳回执行申请。中级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玉泉区人民法院裁定事实不清。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撤销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2020)内0104执异53号异议裁定,发回玉泉区人民法院重新审查。在这场复杂纠纷中,专业律师团队凭借精准分析、援引法条、逻辑严密的专业素养,预判了对方可能采取的策略,高效地完成了证据固定,凭借丰富经验选择了最优解决方案。他们耐心倾听当事人诉求,主动与当事人沟通案件进展,不厌其烦地解释法律问题,为当事人利益据理力争,全力帮助广东XX公司,为其寻找方向,拨开迷雾,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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