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质押权能并存吗
在我国法律中,同一动产上一般不允许两个或以上质押权并存。质押权设立以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为生效要件,一旦交付质物给质权人,出质人就失去对质物占有,无法再向其他债权人交付质物设立新质押权。
不过,权利质押存在例外情况。比如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若在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就可对抗善意第三人。这意味着可能存在同一应收账款重复出质的情况,多个质权人按登记先后顺序受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受偿。
二、质押权与其他权利能并存吗
质押权在一定情形下可与其他权利并存。
比如,同一财产上可以同时存在多个抵押权、质权并存。当债务人以同一财产向多个债权人出质时,质权实现按照登记、交付等先后顺序清偿。若质权与留置权并存,同一动产上已设立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但质押权与某些权利也可能存在冲突无法并存的情况。例如,若同一财产上已存在有效的所有权保留条款,在所有权未转移至买受人前,可能影响质押权的设立及实现。具体能否并存要根据具体法律关系及各权利的设立时间、方式等综合判断,涉及物权的优先效力等复杂法律问题。
三、质押权会受其他权利限制吗
质押权会受到其他权利的限制。
首先,质押物若存在其他在先的合法抵押等权利负担,会对质押权产生限制。比如同一动产先抵押给他人并登记,后又质押,那么在先的抵押权效力优先于质押权。
其次,若质押物被查封、扣押等司法强制措施,质押权的行使会受限。因为此时质押物的处置权受到司法机关控制。
再者,若存在其他依法有权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等法定优先权,也会优先于质押权受偿,从而限制质押权实现。
另外,当事人之间关于质押权的约定,如流质条款(除法律允许的情况外)无效,这也从侧面反映出质押权受法律规定及当事人有效约定的限制。
在理解同一动产上一般不允许两个或以上质押权并存的同时,对于权利质押的例外情况更需留意。就像以应收账款出质,登记先后顺序决定了质权人的受偿顺序。那么,如果在登记过程中出现了错误或者争议该如何解决呢?又或者当存在多个顺序相同的质权人时,具体的债权比例计算方式是怎样的呢?这些细节问题你是否还存在疑惑?若有,别错过点击网页底部的“立即咨询”按钮,专业法律人士将为你详细解答,让你对质押权相关法律规定有更透彻的认知。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